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平臺經濟迅猛發展,平臺經濟已成為服務業創新發展過程中的核心業態。本文比較分析了我國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現狀與趨勢。研究發現,我國平臺經濟發展環境不斷優化,產出規模持續擴張,各領域行業平臺數量穩步增加但規模和發展速度存在顯著差異;平臺經濟的新業態、新模式持續創新,派生出了大量新職業,也帶動了大量新增就業。研究還發現,雖然我國平臺經濟數量和規模位居世界第二,但與排在第一位的美國仍存在較大差距,且研發投入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在平臺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平臺經濟面臨信息安全難以得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難,平臺企業負責任創新意識淡薄,壟斷和無序競爭日益凸顯,監管難度大等問題,因此,亟需加強網絡安全規制,監管上應堅持敏捷治理和協同治理相統一,強化各參與方負責任的創新理念等。平臺服務業的發展不僅有助于激活傳統服務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還有助于促進服務業全球化發展,為產業發展和經濟發展贏得新的機遇。然而,在全球化的競爭背景下,數字平臺企業的競爭愈發激烈,通常只有少數企業能沖出重圍,發展壯大。調查數據顯示,超過25%的互聯網企業會慘遭失敗,只有不到15%的互聯網初創企業能獲得快速成長的機會。在當前日趨復雜的現實背景之下,互聯網平臺企業所面臨的形勢只會更加嚴峻:資源面臨枯竭,能力受到桎梏,市場趨于飽和等等。那么,現階段我國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趨勢是怎樣的?面臨的挑戰和風險有哪些?本文試圖通過回答這兩個問題剖析出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模式的內涵和要義。除本節外,其他內容安排如下:(1)圍繞創新環境、產出和效益分析我國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現狀,并通過比較分析,研判我國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水平的國際地位。(2)總結概括出我國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中面臨的挑戰和風險。(3)基于研究結論,提出推動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的政策建議。為規范電商企業運營秩序,2019年備受矚目的《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且跨境電商適用?!峨娮由虅辗ā穼﹄娮由虅战洜I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深入推進互聯網創新發展,積極發展“互聯網+服務業”。
網民規模是平臺服務業發展的基礎,決定了互聯網平臺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網絡經濟作用的發揮。2015-2020年,我國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用戶數大幅增長。截至2020年3月,互聯網用戶數達9.04億,比2014年12月(6.49億)增長了39.3%,其中,移動互聯網用戶增長更加迅速,從2014年12月的5.57億增長到2020年3月的8.97億。截至2020年3月,移動互聯網用戶數占總互聯網用戶數的99.3%。從網民結構來看,農村網民和女性網民比例逐年上升。2014年12月,農村網民有1.78億,2020年3月已增加到2.55億,相比2014年增長了43.3%。2014年12月,男女網民比例分別為56.4%和43.6%,而到了2020年3月,這一比例已分別是51.9%和48.1%,越來越多的女性成為網民,這深刻影響了服務業平臺經濟的發展。
我國平臺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援引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監測數據,截至2019年底,我國價值超10億美元的數字平臺企業達193家,比2015年增加了126家。市場總價值來看,我國數字平臺市場總價值從2015年的7957億美元提高到2019年的2.35萬億美元,年均增長31.1%。利用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數據進行分析,與2015年相比較而言,2019年,我國各領域行業的數字平臺數量均有所增加。不過,各領域數字平臺數量在總量增加的同時,個別領域的原有平臺數量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減少,尤其是電子商務領域,減少的平臺數量最多,為10個,新增和減少并存,說明該領域的平臺企業競爭激烈。其他有所減少的領域主要有:金融科技、本地生活、交通出行和數字媒體。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出版的《平臺經濟與競爭政策觀察(2020)》一書顯示,平臺經濟在不同領域的發展表現出顯著差異。從圖3可以看出,2015-2020年,在市值占比上,排在前三位的是電子商務、社交網絡、金融科技領域。其中,排在第一位的電子商務市值占比持續保持在四分之一以上,部分年份甚至接近40%。然而,2015-2020年,電子商務和社交網絡領域的數字平臺在市值占比上均有所下降,而金融科技和數字媒體領域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尤其是數字媒體領域。從數量來看,排在前四位的是電子商務、本地生活、金融科技和數字媒體領域。其中,與其他領域相比,本地生活領域雖然市值占比偏低,但其平臺數量增幅最大,其次是數字媒體領域。以上分析說明,本地生活、數字媒體和金融科技領域是當前數字平臺發展的新興力量。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大幅提升。根據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IPR daily聯合incoPat創新指數研究中心發布的“2018年中國互聯網100強企業發明專利排行榜”顯示,對中國互聯網百強企業的專利權人進行排名,入榜TOP5的有:騰訊、百度、阿里巴巴、奇虎360和小米。其中,發明授權專利數排在第一的是騰訊公司(4933件);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分別是奇虎360公司(2281件)和百度(1790件)。
伴隨平臺經濟不斷增長,數字化管理師、網約配送員等新職業類型大量涌現,2019-2020年,人社部先后發布了2批共29種新職業,與數字平臺經濟相關的職業比例超過75%。國家信息中心信產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數字經濟領域就業崗位達1.91億個,占全年總就業人數的24.6%,增速顯著高于同期全國總就業規模增速。數字平臺這種靈活的就業模式,大大降低了就業門檻,平臺上豐富的開放資源,也提高了勞動者的就業效率。數字平臺企業已成國家重點關注就業人群的重要就業渠道。例如,在滴滴平臺上,有51.5%是農民工、12%是退役軍人、6.7%是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1.2.1 中美繼續引領全球平臺經濟發展,但規模差距仍然較大從平臺企業總量看,美國和中國分別以35家和30家的數量絕對引領,此外還包括印度3家、英國2家、德國、瑞典、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各1家。從新增部分看,2019年美國新增了8家價值超百億美元的平臺企業,中國新增了6家,也都處于全球引領的水平,是全球平臺經濟發展和成長最為活躍的地區。然而,從價值規???,美國則是中國的3.3倍,具有較大的領先優勢,相比2018年差距有所擴大。2019年,美國數字平臺總價值達6.65萬億美元,占據全球總量的74.1%;相比,中國數字平臺總價值為2.02萬億美元,僅占全球的22.5%。價值差距背后反映的是中美數字平臺企業創新能力、全球化競爭力等方面的差異。從企業數量看,2019年,平臺經濟最活躍的領域是金融科技和企業服務,分別有16家和15家;從新進入平臺的行業分布看,這兩個領域也是最多的。當前,由數字平臺驅動的金融業變革已經成為當前金融創新的重要方向。同時,隨著5G和人工智能等應用場景的不斷開放,以及產業互聯網大潮的開啟,數字平臺賦能垂直行業的潛力將會進一步釋放。其次,電子商務(9家)、數字媒體(8家)、社交網絡(7家)、本地生活(7家)、交通出行(5家)也是平臺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發展帶動了數字技術向線下的滲透加速,本地生活、交通出行等行業也逐步出現了數字平臺企業引領的格局。2012-2019年,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研發投入逐年上升。阿里巴巴、騰訊、百度、京東的研發投入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以四家頭部平臺企業中研發投入最高的阿里巴巴為例,其研發投入從2012年的38億元穩步上升到2019年的431億元,年均增長41.5%。雖然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研發投入逐年增加,但是通過與美國的平臺企業相比較,不難發現,2012-2019年,中美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研發投入之間存在顯著差距且不斷擴大。2012年,中美主要平臺企業的研發投入差距為714億元,2015年為1602億元,2019年為4314億元。2012年,中國四家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研發投入相當于美國四家企業的13.2%,2019年為19.8%,說明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研發投入有待進一步加強。隨著平臺服務業規模的不斷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平臺競爭、企業社會責任等成為政策監管的核心領域,也是互聯網平臺服務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四大挑戰。平臺交易的確給消費者帶來了便捷,但也使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風險有所提高。一方面,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各種網絡欺詐手段層出不窮,網絡虛擬性也增加了消費者分辨不法分子欺詐行為的難度。2017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抽查發現天貓部分產品質量合格率約為72%。另一方面,網絡超地域性也會使得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難度增大,尤其是網絡超出國境的消費者權益國際管轄問題(人民日報,2019年10月9日)。
數據是平臺經濟賴以生存的基礎,但它也可能導致平臺經濟毀滅的元兇。一旦數據隱私和安全出現問題,與之對應的平臺經濟可能很快就會崩潰。截至2019年12月,國家信息安全漏洞平臺收集整理信息安全漏洞16193個,較2018年(14201)增長14.0%。當前平臺企業的信息安全風險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在平臺經濟交易中,平臺企業能夠掌握消費者的個人身份信息和商業數據,如消費偏好、需求狀況、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如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丟失、泄露,或被篡改、非正當使用,不僅會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威脅,而且會嚴重影響平臺企業的運營。第二,技術層面的漏洞?;ヂ摼W平臺在提供便捷交易的同時,也留下了消費者行為的“痕跡”,稍有不慎,這些包含消費者敏感信息的數據就會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易觀智庫《中國第三方網絡支付安全調研報告》顯示,互聯網金融業務中,由于木馬、釣魚網站等風險導致用戶賬戶、密碼等數據被盜所引起的資金損失的比例是最高的,分別為24.0% 和33.9%(陳一鼎等,2015)。第三,數據防范制度仍不完善。網絡交易出現之后世界各國都出臺了相關法律保護個人信息:1977年,德國出臺《數字保護法》;1986年,美國制定《電子通信隱私法》;2015年9月,俄羅斯正式頒布《關于信息、信息技術與信息保護法》;同年,我國發布了《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雖然越來越多的國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網絡數據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但在使用開發互聯網平臺數據時,具體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并未做出規定。
隨著平臺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平臺經濟逐漸進入存量競爭期。2020年3月,我國網民數量超過9億人,剩余人口老幼居多,網民數量增長逐漸達到極限,平臺經濟增長逐漸進入存量競爭期。同類型和不同類型平臺之間爭奪客戶流量、客戶在線市場和客戶支出。平臺綜合化和細分化同時進行,帶來更加劇烈的平臺間競爭。平臺經濟的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網絡經濟性質更進一步加劇了平臺企業容易向壟斷發展,風險投資加速了平臺間競爭,縮短了壟斷形成時間。平臺經濟的壟斷存在如下顯著特征。
第一,創新帶來的巨大收益和平臺企業導致的貧富差距動搖了傳統以消費者福利為核心的反壟斷理念。反壟斷理念逐漸傾向于建立創新導向的綜合壟斷規制體系。第二,平臺經濟算法和數據挖掘技術的隱蔽性導致取證困難。第三,基于數據的企業合并行為、數據封鎖行為的反壟斷判定還有待研究。依據數據本身的多寡判定數據控制者的市場力量,仍然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第四,平臺經濟挑戰著傳統的反壟斷判定準則。平臺經濟的免費性導致相關市場界定困難。低邊際成本導致對掠奪性定價判定困難;大型平臺對具有潛在威脅的初創公司并購可能阻礙市場創新,但基于市場勢力的兼并審查規則無法限制。第五,大型平臺通過搭售、捆綁、排他性交易進行跨界融合,通過收購、投資等方式控制各細分市場和相關市場頭部企業,或者通過平臺非中立等方式傳導壟斷地位,減少了中小企業在競爭中的平等機會,可能會抑制創新。第六,平臺壟斷與隱私保護、平臺規則透明化、數據安全等也密切相關。平臺行業的監管主要有行業或企業內部的自我監管和外部監管。目前,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監管的難度都很大。外部監管主要依靠政府和公眾。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且存在時滯性,政府監管機制尚不完善,同時,平臺用戶往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也難以發揮對平臺的監督。精于逐利的企業進行嚴格的自我監督的可能性也較小,使得當前對平臺企業的監管力度偏弱。另外,平臺企業對平臺用戶的監管難度也較大。例如,由于用戶規模較龐大,平臺很難有效辨別出運用虛假身份信息、產品信息進行虛假交易和評價等行為。
隨著網絡經濟的高速發展,互聯網平臺企業日益凸顯的社會責任缺失問題也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餓了么的“無證餐廳”、“3·15”必提的電商假貨以及網約車問題司機等,不僅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引起社會恐慌,也逐漸成為了制約互聯網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障礙。這些都說明,平臺企業在創新發展過程中,平臺企業與各參與方缺乏負責任創新意識?;谙嚓P文獻資料及調查數據,學者們往往將目前互聯網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突出問題歸于以下四種:網絡信息泄露、非誠信經營、非法信息傳播以及間接性人身侵害。平臺服務業作為一個發展歷史短暫的新生事物,其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明顯滯后于行業的發展速度,再加上互聯網平臺企業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個體,為了縮減成本往往會有意識地降低用戶準入門檻、省略審核流程、弱化內部監管等,而這些行為便為企業自身以及雙邊用戶群體的社會責任缺失問題提供契機。
為鼓勵加強業態創新和促進業態多樣化發展,應進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比如,可考慮實行對符合資格認定和考核要求的企業創新的低息貸款;允許創新型企業通過項目融資或政府事前采購融資的手段解決資金問題,通過引導不同融資形式如風險基金和創投資金進入企業創新領域,鼓勵民營資本投資,促進經濟自由化發展。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新型企業實行所得稅減免,給予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或新業態一定的稅收減免。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法規,通過產權保護企業個體創新以激發鼓勵個體創意的積極性,同時加快制定和實施嚴格的法律條款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首先,要堅持確立敏捷治理、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創新業態,應將扶持發展和鼓勵創新作為政府治理的首要目標。相應地,政府監管就應體現出一定的包容性和審慎性,注重從高質量發展戰略、“放管服”改革和法治層面保護平臺經濟體的創新能力。
其次,重視形成政府之外的制度供給。需要調動和發揮社會主體、平臺企業及消費者等多元利益相關者的優勢,推動平臺經濟的合作治理與創新,賦權釋能推動多邊用戶參與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監管要遵循比例原則,針對不同風險的創新模式分類設計有針對性的措施。不同類型的創新有著不同的風險敏感度(周輝,2020)。對于高敏感領域,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可以建立事前準入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敏感度相對低的領域,則可以考慮放寬或取消事前準入,對于把握不準的問題可以在不觸及底線的前提下讓市場機制調節。一項2001-2004年針對企業社會責任與創新的調查研究發現,各個主要行業領域內的128家公司中,在企業社會責任活動方面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公司,平均每年推出47件新產品,排在后三分之一的公司,平均每年僅推出12件新產品(經濟日報,2012)。創新者應該更加重視各自的創新帶來的社會和安全影響,要“在創新前三思”。在進行開發和創新實踐的過程中,既要綜合考量和評測出對社會、環境與倫理等的潛在威脅和負面影響,也要引入各方參與者和利益相關方參與評測;還要確保創新無害,要使創新成果切實滿足國家需要、人民要求和市場需求。在研究和創新的過程中,還應重視并堅持向大眾提供及時、科學的相關科學知識,以便對相關創新有更全面的認識和考量。
[1]林善煒,修菊華.建設"平臺福州"推動平臺經濟發展壯大[J].商業經濟,2020(8).[2]魏際剛.平臺經濟正在改變產業發展格局[N].中國經濟時報,2019-08-16(02).[3]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平臺經濟與競爭政策觀察(2020)》[R].北京,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4]陳一鼎,喬桂明.“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風險防范研究[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12):124-130.[5]周輝.網絡平臺治理的理想類型與善治——以政府與平臺企業間關系為視角[J].法學雜志,2020:24-36.[6]王?;?,彭正龍.“負責任”的公司創新多[N].經濟日報,2012-07-25(15).作者:胡林元、徐婕、鄧大勝,中國科協創新戰略研究院